上海市阜阳商会会费标准与管理制度
为规范本会会费收取、使用和管理,确保本会工作正常开展,依据《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会费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财办综〔2016〕9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的规定及本会《章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会会费标准及管理制度。
第一章 会费标准
第一条 缴纳会费是会员应该履行的义务,凡自愿申请,经审核同意加入本会的会员,每年应按时按标准缴纳会费。
第二条 本会会费标准不超过四个档次,同一档次按明确金额收取,不得再细分不同收费标准。本会会费按以下标准收取:
(一)会员会费2000元/年;
(二)副会长会费5000元/年;
(三)常务副会长会费10000元/年;
(四)执行会长会费20000元/年。
第二章 服务清单
第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后,可享受本会提供的下列服务:
(一)政策服务
1、为会员单位提供政策宣传、政策咨询等服务;
2、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为会员和政府之间提供交流平台。
(二)会员服务
1、为会员提供培训、项目合作、业务交流等专业服务;
2、举办论坛、沙龙等活动,促进会员交流合作;
3、根据会员需求,协调解决会员纠纷;
4、利用本会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宣传会员单位的创新成果、先进事迹等。
第三章 交费办法
第四条 会员按会费标准,向本会缴纳当年会费。
第五条 新入会会员不满半年的,按50%缴纳;超过半年的,按全年缴纳。
第六条 会员因特殊情况需减免会费的,可提出会费减免申请,由本会理事会或由理事会授权委托秘书处讨论决定是否准予减免。
第七条 本会秘书处负责会费收取工作,理事会负责会费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章 会费管理
第八条 本会严格遵守国家和本会的财务规定,加强会费的管理。会费使用接受本会监事的检查,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和审计。
第九条 本会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由理事会提出会费标准草案,经会员大会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条 本会会费设立专账管理,在收到会员的会费后,开具财政部监制上海市专用的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除会费外,其他收入不得使用社会团体会费票据。
第十一条 本会收取的会费,按照《章程》规定,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本会宗旨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
第十二条 本会每年向会员公布会费收支情况,定期接受会员大会的审查,并在社会团体年检时填报会费收支情况。
第十三条 本会不得依附政府部门或利用行政影响力等强制会员入会并收取会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的章程规定执行。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属本理事会。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上海市阜阳商会第二届第一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并向全体会员公开,自2019年10月10日起执行。
上海市阜阳商会
二0一九年十月十日
一、入会条件
(一)申请加入本商会,必须具备的条件:
1、承认本商会章程;
2、自愿加入本商会;
3、凡阜阳籍(指原籍、现籍、曾在阜阳工作、生活过)各类经济、社会组织、阜阳籍人士在上海投资创办的经济、社会组织。
副会长以上职务除具备会员条件为,还须具备如下条件:
1、副会长:具备注册资金100万元、资产300万元、年销售额500万元,符合以上三个条件之一的企业负责人。
2、常务副会长:注册资金500万元、资产2000万元、年销售额5000万元,符合以上三个条件之一的企业负责人。
3、执行会长:具备注册资金1000万元、资产5000万元、年销售额1亿元,符合以上三个条件之一的著名企业负责人。
4、会长:具备注册资金2000万元、资产1亿元、年销售额2亿元,符合以上三个条件之一的著名企业负责人。
4、商会在收到会费后正式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布。
2021年度上海市阜阳商会会费缴纳标准:
执行会长 2万元
常务副会长1万元
副会长5千元
会员2000元
交纳方法为:
帐号:31050173430000000018
帐户名称:上海市阜阳商会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龙华支行
请在转账时备注上:单位名称+会费 或者 姓名+会费
商会确认到帐后,将开具社团专用会费票据予贵单位。
四、退会办法
本会必须按《章程》规定,保障会员享有的权利,会员也必须履行应尽的义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牌。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可视为自动退会。会员违反《章程》,一年不参加活动、不履行义务的,会员损害商会利益或有其它违法行为的,经会长办公会议批准,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由理事会确认。会员对理事会的除名决定如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做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